09 Apr 2007 - 文匯報︰混亂E世界 「你」的權責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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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混亂E世界 「你」的權責知多少 放大圖片
■鄭斌彬(右一)在座談會上闡述DRM技術。
文:張 曦
今年初美國時代雜誌(Times)選出的「2006年度風雲人物」不是某一位名人,而是每天使用互聯網的「你」(You)。在Web 2.0的資訊共用時代中,「你」創建了網絡內容——搜索、交友、討論、分享、營商……改變了資訊的分享方式,但同時「你」的私人資料也因種種需求被供應商掌握;「你」的創作或意見也被複製或抄襲,網絡權責對「你」很重要呢?
[edit] 虛擬空間的控制與被控制
從本港首宗BT侵權訴訟,到「快閃強姦當」、「炸彈襲迪士尼」等網絡討論,全都反映了網絡的混亂環境——竊取個人隱私、侵犯知識產權、道德標準混亂……除了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及制度來約束,網絡世界中的權責問題,又應如何定奪?早前三聯書店就舉辦的一場以探討「E-世界的權責」的座談會,香港中文大學訊息工程學系學生鄭斌彬解釋了保護權責意識的科技手段。
「現今的網絡世界是個搜索引擎,科技可以控制到整個網絡生活。而其實科技本身也被控制著。」鄭斌彬提到的「科技控制」,其實是電腦程式代碼(code),目前藉由code阻止自由資訊的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正是被許多保護知識產權的商家所普遍採用的技術。
「DRM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種控制技術。」DRM藉由電腦程式,以軟件或硬件方法,限制數碼內容使用方式的統稱。經由DRM,出版商根據需要限制了消費者對數碼內容的使用方式或條件,包括時間、空間、頻率等。比如某文件或網頁不得被複製或列印;某些影片只能在特定區域範圍內播放觀看;唱片中的歌曲不能被複製等。因此,它是同時設計技術及權利的可互通性手段。
據了解,DRM基本上會保護內容,如果沒有合適的許可權就不能使用內容。許可權通過內容許可提供,它除了包括用來解鎖受保護內容的資訊,更指定處理內容的方法、時間,甚至使用者。這些許可條件包含在使用權限表達語言的數碼條款中。
最終,DRM必須真實地認證處理內容和許可證的設備。並且,一個許可證只能發佈給一個「可信」的設備。規範的DRM具有的屬性範圍包括保護的(加密的)內容、內容許可、許可權表達語言、設備認證和鑒權。而所有DRM和內容保護系統的基礎都是加密演算法和協定,包括對稱分組加密(AES、3DES);非對稱公共密匙加密(RSA,橢圓曲線);安全Hash演算法(SHA-1、-256);密匙交換(Diffie Hellman);認證與數字證書(X.509)。
[edit] 保護與創作的矛盾
「蘋果公司(Apple)就運用DRM的方法,把從iTunes音樂商店下載的歌曲與iPod播放器『捆綁』一起,令音樂只能使用iPod播放。還有電子書出版商限制使用者不能在書頁上加眉批或註記,不能將文字轉為語音程式。」鄭斌彬表示,DRM帶來的啟示是,現實社會大多依靠法律手段來保障知識產權,在今天資訊昌盛的時代,原來電腦程式也可以成為控制知識產權的方法。
不過,DRM對於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固然是一種可行的技術管理,但早前也有關於DRM阻礙了「二次創作」合理使用的空間,即將一些令人深刻的素材(文字、聲音、電影等片斷)重現並給予新的藝術風格。若像鄭斌彬所言的:「電子世界對我們個人的控制,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如此巨大的程度。」那麼但願技術上的「控制」,能夠尋到保護版權與使用者合理運用間的平衡「程度」。
